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甲诉被告原*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原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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