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告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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