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庄**与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玲诉被告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玲的委托代理人庄*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口头约定月利2分,一个月内还款,被告借款后未能如期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姜**借庄春玲人民币1万元整,借款人姜**签字。此款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姜**偿还原告庄**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