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广**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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