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重庆市**陵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交纳4082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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