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蓝姆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限公司给付欠款400752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蓝姆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为本金400752元及利息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限公司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蓝姆汽车设备(天**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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