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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巩增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巩增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巩增光向原告购煤,共欠煤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巩增光催要此欠款,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巩增光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媒款2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崔**提供的被告巩增光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巩增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巩增光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4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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