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刘新春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蓝姆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重庆市沙**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城县**有限公司与罗*为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城县**有限公司与郭**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诉李*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营口瑞君**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李**、盖州市**限责任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巩增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告闫**、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