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新春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刘新春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