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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李*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长期出售给被告猪饲料,大部分货款被告已给付,被告尚欠饲料款17,375.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70,375.00元的猪饲料,被告已给付货款53,000.00元,尚欠货款17,3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猪饲料后,当时未有付清货款,在原告追要尚欠的货款后,被告应立即给付,拖欠不给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货款17,375.00元。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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