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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军与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海军诉被告罗*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海军诉称:2013年6月,被告从原告建材门市购买了价值5300元的地板砖用于装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房屋装修完后付清全款,但被告违法约定,迟迟不予付款。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不予还款。无奈,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3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罗*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付海军起诉。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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