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德成诉陈益民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成为与被告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委托代理人祝默泉、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员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在“华杰8”轮任船长,每月工资人民币2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2009年3月22日,“华杰8”轮在上海黄浦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2月至4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5,733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5,7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予确认。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证明被告为“华杰8”轮船舶所有人。

2、船员聘用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船员聘用合同关系以及原告的职务、工资和工作期限。

3、被告身份证明,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4、船员适任证书,以证明原告具备船员资质。

5、“华杰8”轮2009年2月至10月欠船员工资明细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和数额。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予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予确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本院查明

经对证据审查,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12月19日,被告作为“华杰8”轮船舶所有人与原告签订船员聘任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华杰8”轮船长,工资人民币2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2月至4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5,733元至今未付。本案所涉“华杰8”轮由本院在另案中裁定拍卖,原告上述请求已申请债权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确权诉讼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人民币55,733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也确认无异。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工资人民币55,73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33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