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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宋**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100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该欠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10000元是在2014年5月6日在没有离婚的时候被告给我的,当时我在广州生病了,所以我不同意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宋**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u0026amp;amp;ldquo;女方给男方的欠款一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u0026amp;amp;rdquo;。后,被告宋**未能归还上述欠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及离婚协议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宋**应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归还原告陈**欠款,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u0026amp;amp;ldquo;这10000元是在双方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给她的u0026amp;amp;rdquo;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1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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