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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戴**因与被申请人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苏**终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称:因王**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诬告戴**开办洗头房容留卖淫嫖娼,致使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造成精神上、经济上的极大损失。事后,王**良心发现,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戴**失业保险金16000元,有协议为凭。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听信王**的一面之词,未能支持戴**的诉请。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提交意见认为,16000元已分两次支付完毕,不应再行支付,请求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顾**、戴**夫妻关系。2002年1月5日晚,常熟市公安局五星派出所民警在检查私房出租户时,在闸口桥*1号发现王**与黄*有卖淫嫖娼嫌疑,即口头传唤二人到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中,王**交代2001年12月初在顾**、戴**开办的洗头房嫖娼,黄*亦作了供述,内容与王**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2002年1月7日,常熟市公安局以涉嫌容留卖淫将戴**刑事拘留,后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0日,自2002年1月7日至2002年2月5日止。2002年2月4日,因证据不足,常熟市公安局将戴**予以释放。戴**被刑事拘留期间,顾**要求王**赔偿戴**一年的失业损失20000元,王**表示同意支付16000元。为此,2002年1月26日,王**、顾**、冯**、汤**共同在1份协议上签名,该协议载明王**为甲方,戴**为乙方,内容为:“甲方愿意承担乙方失业保险金一部份计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2、本协议由甲、乙方签字后生效,今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在该协议尾部,王**、顾**分别在甲方、乙方处签名,冯**在甲方代表处签名,汤**在乙方代表处签名。。

2010年7月,戴**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给付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王**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交待了在顾**、戴**夫妇开办的洗头房嫖娼的经过,黄*亦作了基本一致的供述,为此,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对戴**进行刑事拘留。戴**被刑事拘留期间,戴**丈夫顾**要求王**承担戴**一年的失业损失,有违公序良俗。故戴**要求王**给付戴**失业保险金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熟民初字第0899号民事判决:驳回戴**的诉讼请求。

戴**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苏**终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王**进行讯问后,对戴**进行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戴**丈夫顾**代表戴**与王**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承担戴**失业保险金16000元。对此,本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非当事人之间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形成,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戴**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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