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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被告王*欠原告人工工资130000元,并于2013年2月9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3年3月还款5万元,余下欠款6月份还清。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现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130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王*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到郑**工人工资130000元,定于2013年3月份给50000元,剩余80000元于2013年6月份付清。嗣后,被告王*未能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庭审过程中,原告郑**放弃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欠原告郑**款项130000元有欠条为证,其应按欠条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款项,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欠款13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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