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毛号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毛号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号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毛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262.5元,已执行到位6000元。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还款时间过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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