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钱长圣、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田*与钱长圣、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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