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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宝洲,被告陈**、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2年5、6、7月份先后请求我代为发放部分工人工资款,合计人民币101370.6元。被告陈**于2014年1月经核算后向我出具85202.6元的欠款清单,后我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85202.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荣**辩称:我们夫妻没有雇佣工人、经营办厂,所以也不存在请求原告代为发放工人工资。就该事件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过,且经法院判决驳回,后经上诉撤诉,对于同一案件争议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与两被告之子陈*曾有业务往来,陈*为原告加工服装并收取加工费,原告也曾向陈*预付过部分加工费。现原告以两被告拖欠其代为发放的工资款85202.6元未还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10月,以两被告向其借款85202.6元发放工人工资未还而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后,原告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过程中原告又撤回了上诉。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清单1份、工资表3份、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5)盐民终字第00412号民事裁定书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争议事实为两被告是否请求原告代为发放工人工资并未予偿还,就该争议事实,本院已经做出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起诉,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亦与前次诉讼一致,系重复起诉,违反了u0026ldquo;一事不再理u0026rdquo;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汇支行,账号:4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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