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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建与被告周红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王国建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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