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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郑**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被告郑**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原告及其他的人为其担保,于2011年1月在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2012年2月21日被告郑**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贷款,并由原告帮被告归还了133300元的贷款,当时被告郑**写了欠条给原告,并答应尽快归还。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3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郑**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今欠到郑**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2012年2月23日,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张,上述:今收到郑**代付南京**限公司本息合计壹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捌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一张,收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向郑**欠款133300元有郑**出具的欠条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理应及时归还欠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支付欠款133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83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u0026amp;amp;nbsp;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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