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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顾**与东港市五四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顾**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民法院(2015)丹立一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顾**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张**与顾**作为东港市五四农场的农民,拥有农村户口,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依法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双方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正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张**、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港市五四农场为国有企业,涉案土地应归国家所有,张**与顾**系非职工身份的农场人员,东港市五四农场是否收回土地属于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原审认定张**、顾**与东港市五四农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张**、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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