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马**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蓟县马**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郝**与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姜**、闻泽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顾**与东港市五四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长**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山县**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有限公司、李*平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迁安市**村民委员会与杨**、庞新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山市曹**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