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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马**民委员会与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马**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蓟县马**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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