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