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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诉孙喜林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孙**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得知被执行人已举家外出,下落不明。此后,再也始终无孙**线索。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名下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其房产、车辆等情况亦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孙**名下在银行均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亦无登记信息。由于上述因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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