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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谢**委会)与被告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高仲江,被告崔**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谢**委会起诉称:2004年9月20日,被告崔*其与谢**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约定承包期限自2004年至2028年,共24年,被告崔*其应于每年的9月20日上交当年管理费(线路、机井、更新水泵等费用)180元(实际确权面积*50元/亩)。合同签订后,被告崔*其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给谢**委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谢**委会的合法权益,故谢**委会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崔*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谢**委会2006年至2010年10月欠缺5年的承包土地管理费共计900元;2、判令被告崔*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崔**答辩称:不同意谢**委会的诉讼请求。被告崔**已经交纳的180元,是24年的钱,且村里的线路、机井、水泵都是旧的,只有半管水,3.6亩土地要2天才浇完,水泵坏了也是自己找人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0日,被告崔*其与谢**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约定被告崔*其承包谢**委会的3.6亩土地,承包经营项目为种植,地理位置在果园,承包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止,期限为24年,谢**委会向被告崔*其提供线路、机井、更新水泵并依照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费用180元,被告崔*其有权使用谢**委会提供线路、机井、水泵等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时间交纳费用,并于9月20日前上交。此外,协议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谢楼村农民土地确权方案(试行草案)载明:由领导小组成员对本村土地进行核查,摸清底数,通过丈量全村土地,总面积为1618亩,减去沟、路、林、渠、井、电线杆占地99.77亩,减去不能拿出的零头地11.35亩实有土地1506.88亩,全村总人口614人,人均面积2.46亩,根据本村土地种植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采取确土地经营权与确土地收益权相结合,以人均2.46亩为基数(确经营权1.8亩,确收益权0.66亩)。土地确权的农户,村集体每亩收取生产费50元,集体作为打井、架线、维修水利设施专项资金,浇不上水的等外地在抓阄之前由确权领导小组划分出来等级,可减免生产费。

上述事实,有谢楼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谢楼村农民土地确权方案(试行草案),被告崔**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委会与被告崔*其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关于谢**委会主张被告崔*其每年均应交纳180元管理费的意见,被告崔*其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崔*其认为交纳的180元是24年的管理费。本院认为,谢**委会与被告崔*其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仅约定谢**委会向被告崔*其提供线路、机井、更新水泵等服务,被告崔*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有权使用上述服务,于9月20日前上交180元,但未明确约定180元是1年的管理费还是24年的管理费,且谢**委会提交的谢楼村农民土地确权方案(试行草案)亦未明确土地确权的农户应交纳的50元生产费是1年的费用还是24年的费用,故谢**委会将其理解为被告崔*其每年均应交纳180元依据不足,故谢**委会据此向被告崔*其主张2006年至2010年10月土地管理费9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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