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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有限公司、李*平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山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委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公司与景**委会签订的《景家庄万亩核桃园投资项目合同》,据2009年的《会议纪要》,施工期限自双方会议纪要签字时开始工程期限顺延四年,13年12月14日竣工。村委会与李**等个人签订的、由开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签章的《荒山绿化协议》中,也约定施工期限为四年。现施工期限已超过四年(5年多),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种植核桃树项目上没有任何成果。一审认为天**公司已经按照核桃园投资项目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现村委会与个人方对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不同意见,重审时应多做调解工作,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荒山绿化协议》与本案为同一法律关系,另行解决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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