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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宗仁诉赵**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赵**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职权在中国建**高台支行扣划其存款5000元,同日,被执行人赵**父亲赵**为履行案件款6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孟**进行兑付。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赵**的担保人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剩余案件款30500元、诉讼费285元,合计30785元;二、担保人赵*自愿承诺承担上述款项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3215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34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4000元;四、被执行人赵**父亲赵*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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