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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丁高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丁高*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与被告丁高*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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