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鲜**申请执行四川博**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鲜光亚申请执行四川博**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博**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查明,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阆诉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四川博**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要对该存款继续冻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四川博**限公司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

对被执行人四川博**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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