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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