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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谯**、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义诉二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中,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廖**系亲属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又于2011年8月1日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2010年10月1日,二被告装修房屋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电器,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廖**辩称,当时2007年购买房屋时在原告等亲戚处借款为10.6万元、2010年装修房屋时再次借款为10.6万元,合计债务是21.2万元,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被告谯**只认可8万元债务,现仍下欠原告等人借款未偿还。该债务确实存在,系夫妻债务,现原告等6位债权人分别起诉,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

被告谯*琼辩称,对原告及其余5个债权人主张的借款本人不知情,不予认可。在(2014)阆民初字第1066号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时所有借条原件都在被告廖**手中持有,应视为被告廖**已偿还了借款;同时,南充**民法院在财产纠纷案件二审中已将谯*琼认可的装修款8万元在房屋分割时已作出抵扣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廖**系老表关系,被告廖**、谯利琼于2011年8月1日经本院判决解除了夫妻关系。被告廖**曾向原告出具署名为借条的条据一份,内容为:2010年廖**因装修房子买电器欠罗**现金陆**(6000.00),特此证明。借方:廖**贷方罗**2010年10月1日。原告主张借款后,此款一直未偿还,现二被告虽已离婚,但作为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及利息。

同时查明,以夫妻债务为由同时分别起诉二被告要求偿还2010年装修借款的有杨**、罗*、廖**、罗**4人(合计9.6万元)、要求偿还2007年购房借款的有官承元、官承福2人(合计3.6万元)。上述债权人提供的借据所使用的纸张及书写工具、书写方式雷同,且借款人均为廖**。廖**主张购房和装修债务分别是10.6万元,合计是21.2万元;2010年其母亲购买建筑材料请人施工代自己装修,自己以电话联系方式向亲戚借款交母亲装修,形成装修债务10.6万元;在南充**民法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审理中被告谯**只认可8万元债务,现仍下欠原告等人借款未偿还属实。被告谯**主张在与被告廖**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廖**持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共11张借条主张债务21.2万元未偿还时,本人对债务存在的真实性一直未予认可。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另查明,2011年8月1日,在廖**起诉与谯**离婚案件中,本院缺席判决解除了二被告的夫妻关系,但未处理财产债务。2013年,谯**在(2013)阆民初字第1066号案件中以原告身份起诉廖**离婚后财产纠纷,当时廖**提出分割房屋时必须扣出其经手所借的11个债权人债务共21.2万元(包含本次分别起诉二被告的13.2万元),其中购房、装修的债务分别为10.6万元。并出示11张借条原件证明债务成立。谯**主张债务已还清,不同意分割财产时抵扣债务。2013年7月15日,本院判决房屋归廖**所有,房屋按折价款与债务21.2万元元品迭后由廖**给付谯**应分得的房屋价款120,824元。后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30日,南充**民法院在(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552号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对借款买房以及廖**借款个人装修房屋,谯**并不否认,但称借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务工收入予以了偿还,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廖**在一审中提交了11张借条为证,其中2007年买房时借款106,000元、2010年装修房屋时借款106,000元,共计212,000元。经本院审查借条内容,虽排头署名为“借条”,但后又注明“特此证明”,且该借条为原件,理应在借款人手中,应由借款人予以证明。故对廖**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除谯**认可廖**装修房屋总债务80,000元外,对其余借款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房屋价值扣出债务80,000元后平均分担,据此判决变更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1066号判决为:位于阆中市七里景观大道金阆名都8栋1单元3楼1号的住房一套归廖**所有,廖**给付谯**应分得的房屋价款186,824元。

诉讼中,经法庭现场勘验,被告廖**装修房屋属实,但为一般装修。廖**主张母亲为其装修开支近12万元未提供装修开支方面的证据佐证。

认定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借条、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廖**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000元的条据,并标明装修房子买电器欠款,现廖**承认仍下欠原告罗**及杨**、廖**、罗*、官承元、官承福等6人处借款合计13.2万元未偿还,而被告谯**对债务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等人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是案件争执的焦点。2013年,南充**民法院在处理被告廖**与谯**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对廖**提供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11份署名为“借条”金额共计21.2万元的债务问题,南充**民法院审核证据认为字据内容实为证明,故只对谯**认可的房屋装修债务80,000元部分作出了认定,对其余债务都未予认定。至于欠罗**电器款6,000元问题,因购置电器不属于装修范围,同时南充**民法院在处理被告廖**与谯**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并未将电器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鉴于电器是廖**在使用,罗**电器欠款由廖**自己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欠款6,000元,并从2015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流动资金基准利率的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罗**要求被告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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