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鲜光亚申请执行四川博**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博**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博**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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