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大财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精英化工机械制造安装有限贡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书确定限于2014年3月30目前被执行人张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大财工程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6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掖**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掖西区支行的存款9036.59元予以扣划。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