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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原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17时20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宝安区X城附近有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公安机关随后赶赴X城附近,发现被告人张*原骑着电动车形迹可疑,上前检查时发现张*原骑的电动车篮子里有六本发票(面值为50元,共600张),于是将张*原抓获。经鉴定,缴获的600张发票为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原的供述、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缴获的发票、发票鉴定、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原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原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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