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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建材市场附近兜售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千元版上**商业限额统一发票222份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222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鉴定证明、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伪造的发票二百二十二份,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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