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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4)2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见其母亲黎某娟销售假发票牟利,遂自己从东莞等地购买大量假发票也准备用于销售。2013年4月26日,梁*的母亲涉嫌出售假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梁*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为了销毁证据,2013年4月28日,梁*联系黎某甲、梁*威二人(同案犯,均已判决)将其住处的大量假发票装好放在蛇皮袋内,租用三轮车前往东莞市长安镇销毁,在途经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洋涌路时黎某甲、梁*威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梁*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查获的发票共109,112份均是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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