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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携带从他人处购买的千元版上**商业限额统一发票200份、万元版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47份,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杨**某某建材市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247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清点记录、鉴定证明、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伪造的发票二百四十七份,予以没收。

被告人彭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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