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原告范**被告新民市**村民委员会、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被告新民市**村民委员会、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卢*农业承包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安市**民委员会与郑**农业承包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丰**乡景贤村二组诉孙国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李**与金坛市**民委员会、金坛市**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