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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以原判认定其受贿数额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诉讼程序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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