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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受贿数额应以60000元认定、郭*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诉讼程序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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