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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9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4697号、第123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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