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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已缴纳人民币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部分赃款未退,尚有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傅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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