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审被告人易*文犯贪污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文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1)芷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被告人易*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某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易某文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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