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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大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不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吕*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山西**民法院重新审判。山西**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大违法所得26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大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不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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