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吕**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吕*违法所得44035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吕*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