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高**、高*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高**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以被告人高*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甲撤回上诉。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