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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军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杨*军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杨**、杨*军均不服,均以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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