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杨*军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杨**、杨*军均不服,均以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4)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