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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史惠生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冀**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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