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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退出的赃款15000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庭审中,罪犯黄**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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