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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三万元。案经**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葛**,罪犯赵**、证人蒋应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赵**在案发后退出贪污赃款71856元和履行财产刑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2、罪犯赵**的陈述及证人蒋**的证言证实,罪犯赵**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司法局和鼓**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赵**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1)裕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书和交款票据证实,罪犯赵**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赵**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赵**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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