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潘*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张**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青山监狱指派干警王**、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证人张*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于案发后退还了赃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